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志伟,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翼鹏,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水,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志伟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胡志伟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胡志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志伟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