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4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爱丽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陈丽仪。
本院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爱丽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爱丽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