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77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汉族,住河南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赵玉红,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原系柘城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远襄中心药店投资人,住所地:柘城县。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手续,定于2016年8月12日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