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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撤诉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6民初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撤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经营者:王益敏,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洁丽雅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洁丽雅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郑海鸥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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