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58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京雍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郭东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暖,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泽,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州正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京雍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查明案情需要,2016年10月21日通知广州正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11月25日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案件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