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17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康乐佳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县南城镇南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耀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升,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康��佳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