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4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博,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