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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刘丽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44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刘丽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刘丽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4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博,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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