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丽华,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秦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1年5月17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秦丽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99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299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