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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锴耀(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91民初773号
案件名称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锴耀(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锴耀(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吴婧,高钰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73号原告: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23号7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淑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吴婧,执行董事。

被告:锴耀(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华路2号和泰都市生活广场1幢636室。

法定代表人:高钰,总经理。

被告:吴婧,女,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高钰,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锴耀(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吴婧、高钰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无损检测学会电磁涡流培训考核中心,93年研制出亚洲首台全数字涡流检测仪,后又研制出超高速实时涡流探伤仪系统高分辨超声仪等先进检测设备和技术。

被告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展示的涡流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等设备所使用的产品图片与原告的一致,且产品介绍与原告产品介绍相似。

为进一步确定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告委托案外人向被告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涡流探伤仪,但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购销合同时却以被告锴耀(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发票和收款主体也是第二被告,原告对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

原告认为,四被告明知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涡流探伤仪所用的计算机软件是原告研发、发行的,在未获得原告授权下,采用抄袭、复制原告计算机软件的方法,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来获取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如下: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原告涡流探伤仪软件;

2、四被告在《新华日报》、《苏州晚报》、《厦门晚报》上发布向原告道歉的声明;

3、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万元;

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

被告苏州迪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锴耀(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吴婧、高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通知第四条还规定,该通知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自2017年1月19日起实施,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管辖案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上述通知提及的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且本案受理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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