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新达眼镜店,住所地嘉峪关市皇都商厦*楼。
经营者:王亚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印纯。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新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