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65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姜文梦,均系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浩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项山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方,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华丰洗涤百货批发部,地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经营者:魏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浩记印业有限公司、南昌洪城大市场华丰洗涤百货批发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由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