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横峰蔡永宁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81民初1446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横峰蔡永宁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横峰蔡永宁自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446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横峰蔡永宁自选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塘村东大门对面3-10号。

经营者:蔡永宁,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横峰蔡永宁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