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255号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桦,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安徽省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晓燕。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