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3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寿县三联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城南社区银水中路。
经营者:蒋道稳,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三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