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93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曼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曼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