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
委托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文博,男,1982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俊杰,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博、王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王俊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俊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共计418.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