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第11968号原告:周斌勇,男,1977年9月26日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晓雯音乐学校,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269号因材教育城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勇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晓雯音乐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斌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斌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