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70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徐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翩,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