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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游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民初1708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游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游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70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徐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翩,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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