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11、2312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经营者:许冬琴,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斌豪五金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杨明现,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斌豪五金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311号案:专利号201430340302.4、名称吊灯(MA02529C001);
2312号案:专利号201430339861.3、名称吊灯(MA01986CF00101)】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两案均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点15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524.18元(2311号案)、2525.02元(2312号案),均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