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4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方刚副食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道南湖花园南国苏豪1.2.*幢*层**号。
经营者:李方刚。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方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露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刘畅、人民陪审员王旖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