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446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泽国喜来仕自选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金樟村牧潘路**号。
经营者:陈仙珍,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泽国喜来仕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