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6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茬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之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9号东岸尚景小区B6号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培培。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荣之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