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百华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号***号铺,注册号440684600302230。
经营者:岑世盛,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百华电讯店(以下简称百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