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43号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2705#(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欣。
被告: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1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国,董事长。
被告: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266号B4-152号。
负责人:李阳国。
被告:内江市飞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风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尤英。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内江市飞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