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163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刘博韬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刘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刘博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刘博韬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城阳区刘博韬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