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萍,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