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际新,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XXX号XXX号全部位。
法定代表人:MICHAELPHILLIPNEWEL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吉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恒荣。
原审被告:钱向林,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周际新因与被上诉人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题隆公司)、原审被告扬州吉新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新公司)、原审被告钱向林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周际新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原审被告钱向林均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故本案不应由周际新或钱向林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由原审被告吉新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美题隆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均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可获得对本案的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上诉人提起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的审查,上诉人周际新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查范畴,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周际新和原审被告钱向林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朱佳平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