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18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肖氏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肖国荣,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肖氏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