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城区阳光综合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月河崖83号。
经营者:任炳法,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城区阳光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