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千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卓海杭,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洪涛。
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5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上海千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上海千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