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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与广州市煦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王红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527号
案件名称王新军与广州市煦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王红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新军,广州市煦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王红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27号原告:王新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煦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镇南路新村5街6号之一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娟。

被告:王红娟,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新军诉被告广州市煦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煦雅公司)、王红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红娟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辖区内,本案应当由江西省九江市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西省省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被告煦雅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被告王红娟的住所地为江西省××江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院对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原告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被告王红娟关于本案应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红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红娟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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