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58号原告:东营市博奥能源新技术研究所。
负责人:彭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文。
被告:王金文,男。
原告东营市博奥能源新技术研究所诉被告王金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博奥能源新技术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博奥能源新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东营市博奥能源新技术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