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1237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组织机构代码59042550-X。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月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2-6、8、9幢-2层K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506979。
法定代表人:王振松,经理。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重庆万月鑫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