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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越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91民初941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越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成都市越视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941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越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越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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