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048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凯,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长沙市岳麓区玖都烟酒店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65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李凯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凯银行存款34324元;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凯应得收入34324元;
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凯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