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20号之一原告:歹广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纪辉,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
原告歹广辉诉被告秦纪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歹广辉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歹广辉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歹广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