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054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04395。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莱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吉政路54号中腾盛科技园A栋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046070。
法定代表人李兵。
被告XXX,女,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深圳市艾莱克电子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21××××.5)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