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9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日益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132号302(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何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嘉达研发大楼主八楼B。
法定代表人:郭艾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日益鑫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日益鑫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以其与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日益鑫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日益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日益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日益鑫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予以退回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