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9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段坤坤百货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段坤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段坤坤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