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1412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再清,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宜兴市。
被告人张再清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9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又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再清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再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11346731号“多乐士Dulux及图”商标、第524826号“美时丽”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1692156号“立邦”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许可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类,即漆、底层漆、油漆等。
2016年5月下旬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再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得到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华冠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位于宜兴市××镇楼××村××内非法制造假冒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多乐士Dulux及图”、“美时丽”、“立邦”牌系列油漆桶包装印铁12200张,合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4400件。
被告人张再清将所得赃款归个人生活开销。
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商标均系假冒。
案发后宜兴市公安局扣押了上述油漆桶包装印铁12200张。
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再清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商标标识摄影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张再清的户籍资料、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人钱某、汤某、张某1、张某2、董某、朱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再清的供述;
鉴定证明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再清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24400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张再清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再清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多乐士Dulux及图”、“美时丽“、“立邦”牌油漆桶包装印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