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065-16067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6726-X。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淘乐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湖工业区柑园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曼玲。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湖工业区柑园片区。
经营者:林永安。
委托代理人:樊晓倩、张爱东,均系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淘乐美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242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7260元,变更为每案人民币5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