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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维与长沙市雨花区小李家电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369号
案件名称李洪维与长沙市雨花区小李家电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洪维,长沙市雨花区小李家电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69号原告:李洪维,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小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342号门面。

经营者:李世霞,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李洪维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小李家电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洪维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维负担。

原告李洪维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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