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85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丽,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桃源饭庄,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孙萍,女,1962年5月8日出生,系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桃源饭庄投资人,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桃源饭庄、孙萍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7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