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8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组织机构代码:71179637-2。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郑仕勇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汤家闸村董家**号。
经营者:郑仕勇。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郑仕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