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825号原告: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文峰。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林汉麟。
原告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