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27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矩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杜娟副食品店,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号。
经营者:罗红专。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杜娟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