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4号原告:刘艳鹏,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维海,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刘艳鹏与被告李维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刘艳鹏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刘艳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