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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鹏与李维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24号
案件名称刘艳鹏与李维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艳鹏,李维海,刘艳鹏,李维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4号原告:刘艳鹏,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维海,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刘艳鹏与被告李维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刘艳鹏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刘艳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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