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望都县百信通讯器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6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望都县百信通讯器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望都县百信通讯器材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1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百信通讯器材门市部,住所地望都县原新华书店楼下,注册号:130631600024049。

主要负责人:王强,该门市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燕,该门市部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望都县百信通讯器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