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945号原告: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汽配城56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B栋206。
法定代表人:孙茜。
原告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