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4605号原告:章磊,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刚,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针织服装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园区(嘉兴丝绸科技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846496345Y。
负责人:平兴勇,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磊诉被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针织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章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章磊负担。